南平市闽北互动志愿者协会章程 (2024年1月6日修订并在第三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南平市闽北互动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热爱参与公益志愿服务的中国公民自愿组成地方性、联合性,按照其章程开展公益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协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南平市。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协会接受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南平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中共南平市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659号2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开展帮困助学、扶老助残、环境保护、赛会服务、抗灾救急、爱国宣传、便民服务等公益志愿服务活动。 本会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载入会员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每年需参加协会开展的公益活动三次以上;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二年内未参加协会举办的任何活动(包括捐赠、会议),不再符合会员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由理事会确认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六条 本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监事长、负责人产生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按照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届满后应重新推选。会员代表具体数额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会员数量150个以上3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100个; (二)会员数量301个以上5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150个; (三)会员数量501个以上10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200个; (四)会员数量1001个以上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300个。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年,每4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2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60%;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在本协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没有犯罪记录; (二)在会员中表现优异,有较多时间参与协会日常活动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负责人、理事代表、监事代表5至9人组成的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协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内部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并由理事会确认后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条 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罢免程序须按其原产生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70%。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增补理事;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协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政治权利,遵纪守法,勤勉尽职;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未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会长由领导干部兼任的或会长已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协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本协会可根据理事会的决议,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由3-9人组成,且为单数。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监事不得由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兼任,且不得与负责人、理事、其他监事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六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八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四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团体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协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印章和证照使用及管理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公益项目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秘书长绩效考核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本协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党建领导机关报备。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本协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年度慈善项目计划;超过10万元的慈善项目;突发灾害救助等。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在覆盖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建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六十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二条 本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或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应进行换届审计,本协会届中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协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六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慈善项目有关情况以及按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审议。
第八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三条 本协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十四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06日在第三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 。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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